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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定性违法行为 维护运输秩序

来源: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5-03-31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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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

  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案

  (精准定性违法行为,维护运输经营秩序)

  基本案情

  某日,某交通执法机构接报警称某高速匝道发生一起小车侧翻事故,执法人员在事故现场调查发现,何某驾驶某网约车服务有限公司所属小型普通客车,装载6名乘客从A县出发前往B市,途经某高速匝道时车辆发生侧翻,造成1人受伤。该车使用性质为营运,车辆核载7人,已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何某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当事人该趟次运输经营活动并未通过网络预约服务平台获取订单,而是通过电话、微信群等电召方式联系乘客,并约定到达目的地后,每人向何某支付相应费用130元。

  处理结果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作为出租汽车经营的新业态,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模式有明显区别,其经营行为应当符合特定的经营规范。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JT/T 1068-2016)的规定,网约车经营应当符合“约车人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提出用车需求信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根据约车人需求及所处位置等信息,依托网络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指派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特征。本案当事人通过电话、微信群等电召方式招揽乘客,实质上属于变相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的违法行为,应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因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提供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且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的危害后果,办案人员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属较重,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机构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拓展,网约车等交通运输新业态快速发展,不仅满足了人民群众多元化的出行需求,也促进了传统运输行业的转型升级,同时,也为交通执法部门依法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带来新的挑战。在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约预约出租汽车两种经营模式并存的情况下,执法部门需准确掌握两种模式的经营特征、法规规定,从而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准确定性,引导主体合规经营。本案中,虽然驾驶员和车辆都取得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证件,但其行为模式已超越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范畴,本质上属于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的行为,侵害了合规经营的网约车、班线客车和巡游出租汽车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脱离网约车平台监管也给人民群众出行带来安全隐患。该案的查处有助于加强对网约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合规经营引导,在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保护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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