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非法营运曝光(第十九期)

来源:客运出租科

发布时间:2025-12-04 17:24

作者:吕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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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9月11日,当事人常某驾驶蒙AL537K别克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阿镇龙树影楼到鄂尔多斯站。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常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16日结案。

  2025年9月18日,当事人王某驾驶蒙KFA3166领克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阿镇维纳斯皇家酒店到鄂尔多斯站。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18日结案。

  2025年9月18日,当事人郝某驾驶蒙KDB9091奇瑞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阿镇蓝天家苑北门到鄂尔多斯站。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郝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19日结案。

  2025年9月18日,当事人李某某驾驶蒙KD22586比亚迪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阿镇宏泰绿城到鄂尔多斯站。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李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19日结案。

  2025年9月18日,当事人赵某某驾驶蒙KD77023比亚迪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阿镇蓝天佳苑北门到鄂尔多斯站。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赵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18日结案。

  2025年9月18日,当事人呼某某驾驶蒙KD15290比亚迪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鸿瑞5G智能公寓营销中心到鄂尔多斯站。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呼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28日结案。

  2025年9月28日,当事人赵某某驾驶蒙KH023P丰田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南岸到鄂尔多斯站。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赵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28日结案。

  2025年9月28日,当事人康某某驾驶蒙KD38681比亚迪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阿镇党群服务中心到鄂尔多斯站。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康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29日结案。

  2025年9月28日,当事人张某某驾驶蒙KF00396广汽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阿镇西苑酒店到鄂尔多斯站。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29日结案。

  2025年9月28日,当事人刘某某驾驶蒙KFA0628长安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阿镇双满华瑞酒店到鄂尔多斯站。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30日结案。

  2025年9月28日,当事人于某某驾驶蒙KD61656腾势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阿镇平安小区到鄂尔多斯站。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于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30日结案。

  2025年9月17日,当事人张某某驾驶蒙KZE068长安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4名乘客从康巴什新区鄂尔多斯职业技术学院到东胜区万达广场附近海伦司小酒馆,收取费用44.5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康巴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19日结案。

  2025年9月27日,当事人任某某驾驶蒙KFJ3223比亚迪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高德”平台发布顺风车合乘拼单分别从东胜区阳光新城B区、凤凰城和联邦大厦承运3名乘客到康巴什第二幼儿园、体育中心和宏泰馨园,共收取费用70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下载、安装并注册“高德”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高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康巴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任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29日结案。

  2025年9月18日,当事人周某某驾驶蒙KFJ2212比亚迪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康巴什区鄂尔多斯中医院到鄂尔多斯站,收取费用11.26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康巴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周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22日结案。

  2025年10月19日,当事人郭某某驾驶蒙JF31414创维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一名乘客从康巴什园丁南区西北门到和效家园A区西南区,收取19.40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康巴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郭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10月24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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