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2025年10月9日,当事人马某某驾驶蒙F67198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乌审旗嘎鲁图镇万博花园东南门到乌审旗嘎鲁图镇蜜雪冰城(悦鑫苑店),收取费用7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共接72单,累计收取812.72元,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马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10月14日结案。

2025年10月11日,当事人刘某某驾驶津A550Q9本田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花小猪”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乌审旗嘎鲁图镇汇丰家园14号楼到乌审旗嘎鲁图镇东方明珠国际酒店,收取费用6.39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花小猪”软件,共接9单,累计收取83.43元,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10月13日结案。

2025年10月7日,当事人齐某某驾驶鲁DK545V别克小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电话承揽5名乘客从乌审旗嘎鲁图镇电力B区门口到呼和浩特市,每人收取费用200元。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齐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10月20日结案。

2025年9月29日,当事人庞某某驾驶蒙KC559E大众小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电话承揽1名乘客从乌审旗图克镇嘉禾超市到乌审旗葫芦素煤矿,收取费用40元。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庞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30日结案。

2025年10月16日,当事人张某某驾驶蒙KD99596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乌审旗嘎鲁图镇东方明珠国际酒店到乌审旗嘎鲁图镇玫瑰家园,收取费用8.44元。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累计接单713次,收入11903.17元,且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10月20日结案。

2025年9月27日,当事人李某驾驶蒙KF68918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乌审旗嘎鲁图镇汇丰家园14号楼到乌审旗园丁小区8号楼,收取费用7.54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累计接单11次,收入128.42元,且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李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28日结案。

2025年9月27日,当事人李某某驾驶宁A611JH雷克萨斯小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电话联系承运1名乘客从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利锋五金锁具批发城到乌审旗国联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收取费用14.52元,且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李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28日结案。

2025年10月13日,当事人李某某驾驶陕K573G6大众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乌审旗嘎鲁图镇汇丰家园14号楼到乌审旗玫瑰小区5号楼,收取费用12.31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多次接单,累计接单203次,收入2824.02元,且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李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10月21日结案。

2025年8月21日,当事人刘某驾驶晋HFX870长安小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电话承揽4名乘客从准格尔旗薛家湾镇熙泰小区到山西省偏关县,每人收取费用60元。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8月29日结案。

2025年4月26日,当事人杜某驾驶蒙B97770斯柯达小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电话承揽4名乘客从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华翼商场到准格尔旗麻地梁村,每人收取费用40元。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杜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15日结案。

2025年5月18日,当事人刘某驾驶K89083(临时牌照)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电话承运1名乘客从呼和浩特市到准格尔旗薛家湾镇世纪嘉城,收取费用80元。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杜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6月11日结案。

2025年9月15日,当事人王某驾驶KH263M广州本田小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电话承运4名乘客从呼和浩特市到准格尔旗薛家湾镇,收取费用80元。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22日结案。

2025年8月7日,当事人杜某驾驶KUS035东风日产小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电话承运2名乘客从准格尔旗薛家湾镇都市生活广场到准格尔旗马栅镇,每人收取费用40元。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杜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5日结案。

2025年6月4日,当事人刘某某驾驶蒙A598YR大众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内蒙古津江工程建筑公司到准旗薛家湾镇滨河小区4号楼,收取费用7.92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多次接单,且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6月11日结案。

2025年9月15日,当事人刘某驾驶晋ADV5335红旗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大路新区菜之锅火锅店到大路新区准格尔站,收取费用19.02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多次接单,且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格尔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10月10日结案。
上一篇: 非法营运曝光(第二十一期)
下一篇: 非法营运曝光(第十九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