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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13日,当事人吴某某驾驶蒙KD89788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大路新区美佳苑东南门到准格尔站,收取费用17.20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吴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19日结案。

2025年6月7日,当事人魏某驾驶蒙KDC1618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和谐小区门口到准旗薛家湾镇大诚朗景酒店,收取费用7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魏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6月13日结案。

2025年5月2日,当事人张某某驾驶蒙KL395K吉利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熙泰小区38号楼门口到准旗准格尔火车站,收取费用14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29日结案。

2025年9月3日,当事人孟某某驾驶蒙KN663J哈弗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南苑小区38号楼到准旗薛家湾镇永安驾校,收取费用12.08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孟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22日结案。

2025年4月29日,当事人张某驾驶蒙KRS793本田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大诚祥云西门到准旗薛家湾镇程德建设工程公司,收取费用7.72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29日结案。

2025年9月14日,当事人陈某某驾驶蒙KH676F东风日产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大成祥云小区西门到准旗薛家湾镇内蒙古鸿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收取费用11.3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孟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29日结案。

2025年5月29日,当事人杨某驾驶蒙KP711Q本田思域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和泽小区45号楼到准旗薛家湾镇东华小区5号楼,收取费用11.94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杨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30日结案。

2025年4月22日,当事人侯某某驾驶蒙KUK772吉利帝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3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南外环金岸小区东门到准旗薛家湾镇永安驾校。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侯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8日结案。

2025年6月5日,当事人刘某驾驶蒙KV199C大众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4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隆祥酒店到准旗薛家湾镇大成朗景酒店。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6月10日结案。

2025年5月14日,当事人张某某驾驶蒙KY336N丰田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锦诚商务酒店到准旗薛家湾镇商业楼,收取费用8.91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16日结案。

2025年10月16日,当事人郭某某驾驶蒙KFL5233长安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中正水岸明珠东区到准旗薛家湾镇永安驾校,收取费用8.8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郭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10月28日结案。

2025年9月14日,当事人任某某驾驶蒙K1JV58别克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三品香面馆到准旗内蒙古鸿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收取费用12.86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任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28日结案。

2025年9月15日,当事人吕某驾驶蒙KNH135大众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大路新区菜之锅火锅店到准格尔火车站,收取费用15.32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吕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10月15日结案。

2025年6月4日,当事人王某某驾驶蒙KP863G吉利帝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星呈酒店到准旗薛家湾镇滨河小区3号楼,收取费用7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6月13日结案。

2025年9月18日,当事人张某某驾驶蒙KU688D捷达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大路新区金尚生鲜超市到准旗准格尔站,收取费用21.9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10月17日结案。

2025年9月7日,当事人郭某某驾驶蒙KFE9707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南山公园南门到准旗薛家湾镇鸿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收取费用14.75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郭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25日结案。

2025年10月4日,当事人陈某某驾驶蒙KP326P大众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阿镇阿吉泰素食餐厅到鄂尔多斯站,收取费用12.24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并接单,并没有与滴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陈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10月9日结案。

2025年10月15日,当事人刘某某驾驶蒙KL286K大众小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自行巡游招揽1名乘客从伊旗阿镇民泰小区到伊旗乌兰木伦镇农行家属小区,收取费用10元。经调查,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刘某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10月17日结案。

2025年10月15日,当事人刘某某驾驶蒙KF98533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自行巡游招揽1名乘客从伊旗阿镇民泰小区到伊旗乌兰木伦镇农行家属小区,收取费用10元。经调查,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刘某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10月17日结案。

2025年10月22日,当事人李某某驾驶蒙KVQ155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自行巡游招揽1名乘客从伊旗阿镇民泰小区到伊旗乌兰木伦镇农行家属小区,收取费用10元。经调查,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李某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7月15日结案。

2025年10月1日,当事人翟某某驾驶蒙KD89890特斯拉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亿城世纪华庭C区东北门到鄂尔多斯站,收取费用18.88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翟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10月4日结案。

2025年10月4日,当事人张某某驾驶蒙KQ215E大众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水岸金钻大厦到鄂尔多斯站,收取费用32.57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张某某第二次违法,给予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10月4日结案。

2025年10月1日,当事人杨某某驾驶蒙KFD9115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阿镇到鄂尔多斯站,收取费用17.44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杨某某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10月7日结案。

2025年10月4日,当事人李某驾驶蒙KFK1255吉利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阿镇郡王府现代城到鄂尔多斯站,收取费用16.06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金霍洛旗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李某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10月9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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