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非法营运曝光(第二十一期)

来源:客运出租科

发布时间:2025-12-11 18:16

作者:吕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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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0月13日,当事人王某驾驶蒙KF71099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中正水岸明珠北门到准旗薛家湾镇开源桥,收取费用7.10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10月23日结案。

  2025年4月20日,当事人孙某某驾驶蒙AE1V02捷达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大城祥云小区10号楼到准旗薛家湾镇永安驾校,收取费用9.63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孙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4月30日结案。

  2025年7月31日,当事人李某某驾驶蒙BDB9681长安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菜之锅火锅店到准旗薛家湾镇康和小区32号楼,收取费用16.10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李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8月22日结案。

  2025年6月4日,当事人张某某驾驶蒙K5PX86北京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康乐小区西门到准旗薛家湾镇滨河小区1号楼,收取费用8.91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6月9日结案。

  2025年9月13日,当事人张某某驾驶蒙K707X5大众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鸿安商务宾馆到准旗动车站,收取费用13.82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第二次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10月11日结案。

  2025年6月16日,当事人朱某驾驶蒙K4251V哈弗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大路新区动车站到准旗易悦大酒店,收取费用15.72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朱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6月25日结案。

  2025年10月13日,当事人王某驾驶蒙KA760L别克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南山公园南门到内蒙古鸿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收取费用8.16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10月16日结案。

  2025年9月20日,当事人周某某驾驶蒙KD15355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大路新区菜之锅火锅店到大路新区动车站,收取费用17.40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周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30日结案。

  2025年8月12日,当事人郝某驾驶蒙KD76980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公安局到准旗薛家湾镇木北造型美容美发店,收取费用7.00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郝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8月21日结案。

  2025年9月15日,当事人石某驾驶蒙KDF8855小型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大路新区菜之锅火锅店到准旗动车站,收取费用18.43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石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23日结案。

  2025年5月21日,当事人王某驾驶蒙KF10010东风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友谊街和谐药店到准旗薛家湾镇丽安小区4号楼,收取费用10.81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5月29日结案。

  2025年8月27日,当事人吕某驾驶蒙KF13028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3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馨焰城音乐烤吧到准旗薛魏线6公里贺永峰一站式批发货站,收取费用13.55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吕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9日结案。

  2025年9月7日,当事人梁某驾驶蒙KF30895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大城祥云小区4号楼到内蒙古鸿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收取费用7.72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梁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28日结案。

  2025年9月13日,当事人贺某驾驶蒙KCF263斯柯达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祥云路罗妈砂锅到内蒙古鸿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收取费用9.64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贺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10月21日结案。

  2025年4月23日,当事人刘某驾驶蒙KD27268东风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宾苑街三里屯饭店到内蒙古程德建设公司,收取费用10.9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4月30日结案。

  2025年9月1日,当事人贾某驾驶蒙KF68797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天泽岛大酒店到准旗薛家湾镇康和小区11号楼,收取费用7.32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第二次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贾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11日结案。

  2025年9月7日,当事人刘某某驾驶蒙KFA5820领克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曼8台球俱乐部到内蒙古鸿耀科技责任有限公司,收取费用8.3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第二次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9月26日结案。

  2025年5月26日,当事人王某某驾驶蒙KF37537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壹号海鲜烧烤城到准旗薛家湾湖西小区,收取费用11.12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6月6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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