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非法营运曝光(第二期)

来源:客运出租科

发布时间:2026-03-11 18:11

作者:吕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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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月13日,当事人王某驾驶蒙KG782V奥德赛小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微信拼车群招揽3名乘客从达旗树林召镇到包头火车站,每人收取费用40元。经调查,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达拉特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王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6年1月19日结案。

  

  

  2026年1月13日,当事人苏某某驾驶蒙KPQ163大众小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微信拼车群招揽3名乘客从包头火车站到达旗树林召镇,每人收取费用40元。经调查,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达拉特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苏某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6年1月22日结案。

  2026年1月29日,当事人崔某某驾驶蒙KQ822X丰田小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自行巡游招揽2名乘客从东胜区到乌审旗嘎鲁图镇,每人收取费用100元。经调查,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陈某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6年2月2日结案。

  2026年2月3日,当事人陈某某驾驶蒙KER012大众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乌审旗嘎鲁图镇金融世嘉7号楼到乌审旗嘎鲁图镇园丁小区8号楼。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近一个月接到60个订单,累计收入681.68元。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陈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6年2月6日结案。

  2026年1月16日,当事人张某驾驶蒙KH8166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乌审旗嘎鲁图镇凯园小区到乌审旗嘎鲁图镇汽车站。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近两个月接到105个订单,累计收入1404.61元。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张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6年2月2日结案。

  2026年2月2日,当事人陈某某驾驶蒙KP326P大众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乌审旗嘎鲁图镇阳光佳苑A区到乌审旗嘎鲁图镇蒙K烤吧。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近三个月接到1296个订单,累计收入17249.96元。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陈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6年2月4日结案。

  2026年1月26日,当事人马某某驾驶陕K7U090大众小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自行巡游招揽2名乘客从乌审旗图克镇海霞能源集团到榆林飞机场,每人收取费用260元。经调查,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马某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6年1月30日结案。

  2026年1月7日,当事人李某驾驶蒙CF16959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乌审旗嘎鲁图镇乐品盘锦烧烤到乌审旗嘎鲁图镇万丽公馆娱乐会所。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近一个月接到91个订单,累计收入972.87元。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乌审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李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6年1月20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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