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非法营运曝光(第一期)

来源:客运出租科

发布时间:2026-03-09 18:07

作者:吕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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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25日,当事人杨某某驾驶蒙KD66008埃安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东胜区罕台镇田园都市D区西门到东胜区火车东站,收取费用7.38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杨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6年1月4日结案。

  2025年12月17日,当事人王某某驾驶蒙KD87678零跑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东胜区广能公寓到东胜区大润发超市,收取费用7.15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由于当事人属第二次违法,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5年12月22日结案。

  2026年2月2日,当事人吉某某驾驶蒙KNV799雪佛兰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鄂旗乌兰镇一完小到鄂旗乌兰镇盛世庄园,收取费用9.34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吉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6年2月10日结案。

  2026年2月2日,当事人刘某驾驶蒙KF24345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鄂旗乌兰镇职业中学到鄂旗乌兰镇长河湾小区,收取费用12.7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刘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6年2月9日结案。

  2026年2月2日,当事人李某某驾驶蒙KL275X别克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鄂旗乌兰镇帅丰花园到鄂旗乌兰镇长河湾小区,收取费用11.86元。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鄂托克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李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6年2月9日结案。

  2026年1月28日,当事人郭某某驾驶蒙KFC9385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伊旗阿镇河畔酒店到伊旗查干陶日木村委会。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近一个月接到219个订单,累计收入2776.52元。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郭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6年2月2日结案。

  2026年1月30日,当事人乔某某驾驶蒙KFD10012极狐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鄂尔多斯站到康巴什新区神华康城。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近一个月接到217个订单,累计收入2204.6元。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乔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6年1月30日结案。

  2026年1月30日,当事人邬某某驾驶蒙KD657S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鄂尔多斯站到伊旗泊居致享loft无人民宿。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近一个月接到523个订单,累计收入3483.13元。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伊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邬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6年1月30日结案。

  2026年1月26日,当事人赵某驾驶蒙KY553V丰田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达旗树林召镇维多利公寓到树林召镇锦绣华庭。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近一个月接到582个订单,累计收入5920.03元。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达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赵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6年1月30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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