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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27日,当事人薛某驾驶蒙KM783A思威小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微信拼车群招揽3名乘客从达旗树林召镇到东胜区,每人收取费用50元。经调查,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达拉特旗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薛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6年4月9日结案。
2026年1月2日,当事人狄某某驾驶蒙KZ389P启辰小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电话拼车群招揽4名乘客从准旗薛家湾镇到东胜区,每人收取费用80元。经调查,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狄某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6年1月19日结案。
2026年1月23日,当事人杜某某驾驶蒙KJ358V传祺小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自行巡游招揽1名乘客从薛家湾都市生活广场到东胜区,收取费用70元。经调查,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杜某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6年1月29日结案。
2026年1月2日,当事人王某某驾驶蒙AF09525传祺小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通过自行巡游招揽1名乘客从薛家湾到呼和浩特,收取费用80元。经调查,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王某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6年1月14日结案。
2026年1月22日,当事人周某某驾驶蒙AE8K55东风日产小客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自行通过电话招揽2名乘客从薛家湾前往呼和浩特,每人收取费用100元。经调查,该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相应的条件。”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周某某处以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6年2月4日结案。
2026年1月3日,当事人白某某驾驶蒙KD00585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薛家湾镇悟空烧烤到薛家湾镇康和小区31号楼。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白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6年1月21日结案。
2026年1月2日,当事人陈某某驾驶蒙KD77871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薛家湾镇丽安小区到薛家湾镇欣源A区。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陈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6年1月19日结案。
2026年1月3日,当事人陈某某驾驶蒙KFA8645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薛家湾镇悟空烧烤到薛家湾镇康和小区31号楼。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陈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6年1月23日结案。
2026年1月15日,当事人冯某某驾驶蒙KVJ826东风日产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薛家湾镇桃园里3号楼到薛家湾镇中心医院。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冯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6年1月29日结案。
2026年1月12日,当事人付某某驾驶蒙KFE9946东风日产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2名乘客从薛家湾镇老学校私房菜(北苑小区店)到薛家湾镇南苑小区。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付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6年1月20日结案。
2026年1月3日,当事人贾某某驾驶蒙KFB7688比亚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薛家湾镇朗景酒店到薛家湾镇康和小区31号楼。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贾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6年2月2日结案。
2026年1月16日,当事人焦某某驾驶蒙K4C915雪佛兰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薛家湾镇新苑西南门到薛家湾镇鑫时代体育(万通店)。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焦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6年1月27日结案。
2026年1月17日,当事人李某某驾驶蒙AF26799荣威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薛家湾镇第十一小学到薛家湾镇湖西小区28号楼。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李某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6年1月21日结案。
2026年1月16日,当事人李某驾驶蒙KG554R帝豪小客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通过“滴滴”平台接单承运1名乘客从薛家湾镇河滨路烟波里6号楼到薛家湾镇滨河小区C区门口。经调查,当事人自己注册“滴滴”软件,且并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规定。该车被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准旗第一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对当事李某给予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于2026年1月29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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