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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添加时间:2017-02-27 15:37    保存

事项编码

150600-IJTJ-XK-00010

事项名称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属性

承诺件

清理结果

保留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于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办理主体

交通局 (法定行政机关)

 

 

 

受理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 于2012年12月31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专用车辆燃料消耗量符合行业标准《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的要求。  5.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6.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8.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9.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10.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法定期限

2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 工作日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形式

所需份数

电子档格式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原件

1

文档

(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原件和复印件

1

文档

(三)企业章程文本

原件

1

文档

(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文档

(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以及驾驶证

原件和复印件

1

文档

(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文档

(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原件和复印件

1

文档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原件

1

文档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

原件

1

文档

2.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

原件和复印件

1

文档

3.企业章程文本

原件

1

文档

4.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明或者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技术合格证明;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等有关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文档

5.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以及驾驶证

原件和复印件

1

文档

6.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1

文档

7.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

原件和复印件

1

文档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原件

1

文档

 

 

 

 

办理部门

交通局

 

 

 

其它共同审批单位

 

 

 

受理地点和时间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29-30号窗口 工作日,上午9:00 - 12:00,下午14:00 - 17:30,周五下午不受理

 

 

 

 

办理层级

市级

 

 

 

联系电话

0477-8580167

 

 

 

监督电话

0477-12328

 

 

 

外网办理链接

暂不支持网上办理

 

 

 

信息分类

准营准办,交通运输

 

 

 

审批结论

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其它属性

不支持网上预约 不支持快递送件

 

 

 

需到中心 2 次(受理提交材料 办结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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