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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县际)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添加时间:2017-02-27 15:38    保存

事项编码

150600-IJTJ-XK-00011

事项名称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县际)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事项属性

承诺件

清理结果

保留

设定依据具体条款及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2年第8号 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1月27日施行)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二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办理主体

交通局 (法定行政机关)

 

 

 

受理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 2012年第8号 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11月27日施行)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法定期限

2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20 工作日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

形式

所需份数

电子档格式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原件

1

文档

2.企业章程文本

原件

1

文档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原件和复印件

1

文档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原件

1

文档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1

文档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原件

1

文档

 

 

 

 

办理部门

交通局

 

 

 

其它共同审批单位

 

 

 

受理地点和时间

鄂尔多斯市政务服务中心4楼29-30号窗口 工作日,上午9:00 - 12:00,下午14:00 - 17:30,周五下午不受理

 

 

 

 

办理层级

市级

 

 

 

联系电话

0477-8580939

 

 

 

监督电话

0477-12328

 

 

 

外网办理链接

暂不支持网上办理

 

 

 

信息分类

准营准办,交通运输

 

 

 

审批结论

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其它属性

不支持网上预约 不支持快递送件

 

 

 

需到中心 2 次(受理提交材料 办结取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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