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以案释法 | 实施“柔性执法”,彰显执法温度

来源: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5-08-04 17:47

作者:吕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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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张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8日14时29分,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东胜区第一大队接到举报称蒙KF31769比亚迪小客车涉嫌从事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刘冬梅、王浩等人到达东胜区东方实验小学附近出示执法证件,对该车《行驶证》及手机进行勘验,该车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对驾驶员和乘客分别进行询问得知张某驾驶蒙KF31769使用“滴滴快车”揽到一单从东胜区铜川劳保五金百货大全到东胜区计生委小区的客运经营生意,订单显示已取消。经查发现,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处理结果

  该案当事人张某所驾驶车辆虽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但当事人在此次营运过程中及时取消订单,未收取车费,属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后,大队对其陈述申辩内容进行了集体讨论,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典型意义

  此案中驾驶员张某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相关规定实施柔性执法,不予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引导、示范、教育、劝告、建议等柔性行政执法手段,积极践行包容审慎监管理念,针对首次轻微违法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行为,摒弃传统“一刀切”式的行政处罚,转而采取教育提醒、行政指导、限期整改等柔性措施。坚决杜绝以罚代管、罚而不管、重处罚轻教育、选择性执法、倾向性执法,从而加强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在惩戒违法的同时注重预防,鼓励当事人主动纠错、自我纠错、主动消除或减轻社会危害,让行政执法有力度有温度,让行政相对人体会到执法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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