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以案释法| 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案

来源: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6-01-13 1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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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山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2月18日,咸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京港澳高速咸宁北收费站开展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检查时,查获山西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晋MRxxxx号普通货运车辆,该车装载烟花爆竹50余箱,计划运往咸宁市区某批发市场。经查,该车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未配备押运员,未悬挂危险品运输标志,不具备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法定条件和安全设施。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承认因春节期间货源紧张,为追求高额利润铤而走险使用普通货车运输危险品。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构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该行为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卸载危险品,未造成安全事故,咸宁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证据清单

  现场笔录1份,载明车辆检查情况、货物装载情况及当事人现场表态;

  询问笔录1份,记录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陈述和确认;

  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各1份;

  现场检查照片4张,清晰显示车辆外观、货物装载及未悬挂危险品标志情况;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四、案例警示

  危险货物运输具有极高安全风险,必须取得专项许可并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追求经济利益忽视公共安全。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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