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以案释法∣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营运案

来源: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6-02-26 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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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金某松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营运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3月31日,延吉市交通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延吉西站进站口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吉HF9566号小型轿车驾驶员金某松正拉载2名乘客从如家酒店前往延吉西站,乘客通过手机支付平台预约行程并支付车费。经查,金某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属于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运活动,且为首次被查处。执法人员现场固定证据,制作询问笔录和现场笔录,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结合《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考虑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认错态度良好,延吉市交通运输管理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执法人员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引导其合法合规经营。

  三、证据清单

  现场笔录1份,记录检查现场情况、乘客乘车情况及费用支付情况;

  询问笔录2份,分别记录驾驶员、乘客对营运事实的陈述;

  驾驶员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

  手机支付记录截图2张,证明乘客支付车费事实;

  现场检查照片3张,显示车辆及人员现场情况。

  四、案例警示

  网约车经营必须取得双证(车辆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非法营运车辆往往存在安全性能不达标、保险不全等问题,严重威胁乘客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管,保障乘客出行安全和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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