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交通运输局
以案释法|客运车辆超范围经营案

来源: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6-03-20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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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开远市中和营嘉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客运车辆超范围经营案

  一、基本案情

  2026年1月4日,砚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国道G323线江那镇路段开展客运市场专项整治时,查获开远市中和营嘉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云GYXXX2号小型普通客车,该车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为四类班线客运、县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经查,驾驶员陈某某驾驶该车从加依载客2名运送至昆明,每人收取运费160元,未能出示该趟行程包车合同,属于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当事人承认因春运期间客源增加,为提高运营效率未按规定办理包车手续。

  二、查处理由及结果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构成客运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结合《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考虑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还乘客运费,砚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要求该公司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包车客运经营行为,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三、证据清单

  现场笔录1份,载明车辆检查情况、载客情况及运费收取情况;

  询问笔录3份,分别记录驾驶员、2名乘客的陈述;

  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

  当事人退还乘客运费的收条2份;

  现场检查照片2张,显示车辆及载客情况。

  四、案例警示

  客运经营者必须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证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扰乱道路客运市场秩序,影响行业公平竞争,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将持续加大对道路客运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保障道路客运市场安全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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